2019年1月19日7时33分许,张某某驾驶鲁DAR***号小型轿车,沿枣庄市市中区东外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外环与人民路交叉口南300米处时,与由北向南徐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致徐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交通肇事后弃车逃逸。经认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未确保交通安全距离,事故后驾车逃逸,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8年8月17日23时10分许,沈某某驾驶沪EA2***号重型车辆运输车(沪AX***挂)号车,沿光明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将车辆停在机动车道内卸载完商品车后,站在沪EA2***号重型车辆运输车(沪AX***挂)号车左后侧收车栓时,与沿光明西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褚某驾驶的鲁D00***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沈某某受伤,并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人体重伤二级。经认定,褚某驾驶机动车行驶疏忽大意、未保持安全车速、操作不当、交通肇事后弃车逃逸,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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