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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如何上牌?攻略在这里! ​

作者: 来自: 时间:2023-05-22

购买新车后

登记上牌可是头等大事

如何“便捷办、就近办”

小编为你来解答!

新车上牌流程

预审登录:

在“预审岗”对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车辆来历凭证等材料进行预审核,然后到登录岗进行车辆信息录入,录入后持流水单据前往查验区域。

车辆查验

持相关材料,将车辆开到车辆查验区,查验员依据机动车公告、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上的参数,对实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国家标准的车辆进行实车查验。

业务受理

办证大厅导办台取号,等候区等待叫号受理。

选取号牌

分为3种方式
1.现场随机选号(50选1);
2.互联网选号,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
需在有效期内到车管所确认;
3.使用原号牌号码。

领取牌证

选完号牌,领取证件,

将您的爱车开至号牌制作处,领取并免费安装号牌。

那么~
新车注册登记
该携带哪些材料呢?

新车注册登记 需要准备的材料

▶ 车主: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该凭证无需纸质材料,业务受理时联网可查);
(五)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该凭证无需纸质材料,业务受理时联网可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注:对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

▶ 若委托代办还需携带的材料:

1、个人车主代办:被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书;也可以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业务委托申请】电子委托。

2、单位用户办理:被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

温馨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型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业务办理费用

机动车号牌:100元/副(挂车50元/副、摩托车35元/副);
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
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本;
机动车临时号牌:10元/副。

对于已购买新车还未上牌的车主
请记得申请临时号牌

申请临牌需要的材料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新车出口销售的;
(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该凭证无需纸质材料,业务受理时联网可查);
(三)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一次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新车上牌
“便捷办、就近办”
快快行动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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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车管,祝您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