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在道路执勤执法过程中,扣留部分车辆,现予以公告。请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经公告仍不来处理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扣留的机动车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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