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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行动 | 酒驾案例曝光来啦,看看谁“上榜”了! ​

作者: 来自: 时间:2024-01-12

酒驾案例曝光

切勿以身试法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
已经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但有些驾驶人
心存侥幸,自恃技高一筹
无视法律、以身试法
结果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



屡教不改!

二次酒驾被查


     

1月3日,滕州交警在313省道东郭镇秦林村路段设卡例行检查,发现一辆无号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形迹可疑,遂拦停驾驶人接受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驾驶人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7mg/100ml。张某某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后经查实,张某某曾于2022年10月2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属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执勤民警将张某某移交至交警大队法制中队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张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400元的行政拘留的处罚。


心存侥幸,酒后驾驶

被交警查处


1月5日,薛城交警在泰山路南向北方向设立夜查点,发现驾驶人刘某豹驾驶的黑色轿车临近夜查点时,车辆行驶状态不正常,存在酒驾嫌疑,经拦停车辆现场检测,其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43毫克,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刘某豹自述,晚上和朋友在黄河西路附近的饭店里吃饭,期间喝了一杯白酒一瓶啤酒,21时左右结束,因存侥幸心理便自己驾车行驶,没想到途中被交警查处。



无证+酒驾?

交警:“罚”


2023年12月7日,李某驾驶鲁D***HF小型轿车行驶至半湖-渴口2公里处,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李某尚未取得驾驶证。
驾驶人李某在未取得驾驶证情况下,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依法处以罚款2000元。



醉酒驾驶

停住不走



2023年12月24日,宋某某驾驶鲁DRC***白色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市中区光明路与振兴路路口等红灯时停住不走,影响了后方车辆正常通行,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巡逻民警发现。当民警打开车门时浓浓酒气扑面而来,宋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执勤岗亭,宋某某拒不承认自己饮酒驾车,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67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枣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3.8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宋某某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予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其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50元的处罚。目前,宋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枣庄交警提示:
酒驾醉驾危害大,代价高
切勿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驾车不饮酒,安全才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