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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 ​

作者: 来自: 时间:2024-03-04

作者:杨名峰,济阳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全省法院审判业务专家;

      陈家兴,济阳法院立案庭、三级法官助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典型的过错侵权责任案件,因行为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而引发,本文整理了几个交通事故常见法律问题供大家参考。

1. 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一般应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驾驶人是直接侵权人,车主在如下情况承担过错责任

a.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b.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

c.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d.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责任如何承担?

为规避道路交通经营许可制度,以挂靠车辆形式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挂靠车辆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还大量存在名为车辆买卖、租赁,实为挂靠的情形,通过对车辆享有运行支配的权利和运行利益的归属来区分是否存在挂靠行为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3. 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道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发生此类交通事故,一般应当由实际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道路管理人对其是否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未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一致,责任如何承担?

投保义务人是指具有依法为机动车购买交强险义务的人,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因投保人没有依法投保交强险,由此导致被侵权人不能获得交强险赔付的利益损失产生的赔偿责任,故侵权人与投保义务人分别实施两个不同的侵权行为,侵害两个法益,两者并不构成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以及补充责任,二人均应独立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能否减轻侵权人责任?

界定“好意同乘”应当满足以下要件:

a.无偿搭乘的机动车必须是非营运机动车

b.搭乘必须是无偿的;

c.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

d.机动车驾驶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6. “无接触”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侵权案件,“碰撞”并非造成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存在过错即使是“无接触”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 交通事故造成网约车停运,其损失如何赔偿?

停运损失是对可预期利益的保护,但是这种可预期利益必须建立在合法取得的基础上。登记为营运性质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赔偿应当以依法营运为前提,即应当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资格,如行驶证、营运证、网约车资格证、驾驶证等。被侵权人主张停运损失,应当提供往期经营流水、停运时间等证据,如不能提供往往通过鉴定确定具体损失数额。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的,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在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的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性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来源:济南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