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公路非现场执法 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施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市中区交通运输非现场执法监测网络,有效遏制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扬撒等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路安全,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中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公告起30日后,启用2处公路非现场执法技术监控设施。采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扬撒、干扰检测数据和视频、图片信息,并依法进行处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测点位
1.遗棠超限检测点(双向):①S322公路K12+960米南向北、②S322公路K12+880米北向南,地址:遗棠村西侧路段。
2.G206陈岭超限检测点:G206公路K693+870米东向西,地址: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税郭中队北侧路段。
二、处罚依据
1.上述点位检测和监控设备符合《山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不停车检测系统建设技术手册(试行)》等技术规范要求,经检定合格,检测所得数据、图片、视频依法作为超限运输、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逃避干扰检测车辆的处罚证据。
2.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车辆必须进入指定地点卸载,驾驶员应当按照检测路段前方提示牌标注的地址,及时前往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卸载超限货物,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现场处罚。不接受现场处罚的,市中区交通运输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规,根据系统采集的数据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处罚,并依法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违法装载货运源头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或逾期不履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交通运输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当事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3.货运车辆采取安装影响检测的装置、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逃避、干扰检测的,交通运输部门将依据《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货运车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交通运输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处罚。
5.未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记分。
三、行政处罚机关市中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电话:0632-3532779)请广大货运车主和驾驶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禁超限超载运输。
特此公告。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