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区开展三轮车、四轮车综合治理的通告
关于在全区开展三轮车、四轮车综合治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提升我区城市形象,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彻底解决公众反映强烈的三轮车、四轮车,随意调头、乱停乱放、闯红灯、违法载客等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2018—241号)》,薛城区决定依法开展三轮车、四轮车综合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郯薛路以北、天山路和京沪铁路以东、光明路以南、黑龙江路以南、长白山路以西的区域。根据前期治理情况,视情扩大整治区域。
二、本通告所称的三轮车、四轮车主要指以电能、燃油、混合等动力装置驱动,上路行驶的三轮车、四轮车,包括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等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四轮代步车。
三、全区范围内严禁生产、销售拼装、改装及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三轮车、四轮车,违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驾驶无牌无证车辆、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在道路上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五、整治范围内无照经营、占道经营、路沿石上乱停乱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
六、整治范围内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标准机动车的非法营运,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整治范围内其他车辆非法经营的,由交通、交警、城管联合 依法予以查处。
七、先期按照“以线带面、逐步扩大”的原则,将永兴路(天山路至泰山路段)、泰山路(光明路至长江路段)、光明路(德仁路至武夷山路段)、祁连山路(光明路至珠江路段),列为限行试点道路,根据工作进展逐步将限行道路、限行区域扩大到整个辖区范围。辖区内禁止无牌无证三轮车、四轮车通行,被鉴定机构鉴定为机动车的,按照机动车处罚。其中未悬挂号牌上路行驶的,扣留车辆,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无证驾驶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对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属于拼装机动车的,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八、广大市民要积极遵守本通告规定,自觉做到不购买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的三轮车、四轮车,不乘坐无牌无证、非法营运的三轮车、四轮车,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
九、对于已购买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三轮车、四轮车车主,请携带相关手续,到交警部门办理车辆上牌手续,否则不得上路行驶且受到相应处罚。
十、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生产销售环节治理工作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其他治理工作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薛城公安分局
薛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薛城区市场监管局
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