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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电动摩托车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20-08-21

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电动摩托车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



广大电动摩托车驾驶人朋友:

为进一步强化我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净化我区道路交通行车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薛城区交警大队以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清零行动为契机,并结合“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决定从8月20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1个月的电动摩托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

通过从严集中整治电动摩托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加大事故曝光警示和安全意识提升行动,使电动摩托车未悬挂号牌、超员、不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逆行、闯红灯、闯禁行区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涉及电动摩托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整治重点:严查无牌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无证驾驶、驾乘电动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超员、逆向行驶、闯禁行区等交通违法行为。

8月20日起,电动摩托车未悬挂号牌将不得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的电动摩托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交警可扣留无牌电动摩托车,并对违法者处驾驶证记12分、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驾驶电动摩托车需持有轻便摩托车驾驶证(F)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交警可对违法者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驾驶电动摩托车需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交警可对违法者处驾驶证记2分、罚款50元的处罚。

乘坐电动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交警可对违法者处警告或罚款20元的处罚。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驾驶无牌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严禁无证驾驶,未办理电动摩托车登记挂牌和轻便摩托车驾驶证业务的,请抓紧去薛城区车管所办理。同时驾乘电动摩托车请佩戴好安全头盔,杜绝闯红灯、超员、逆向行驶、闯禁行区等交通违法行为。

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个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希望大家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您的安全是我们的心愿,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创安全、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衷心祝愿您出行平安、一生幸福!      



          薛城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