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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告!事关三轮车、四轮车综合治理 ​

作者: 来自: 时间:2021-06-03

台儿庄区公安分局

台儿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
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开展三轮车、四轮车综合治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提升我区旅游城市形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8〕241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字〔2019〕6号)等文件要求,本着为民利民、循序渐进原则,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三轮车、四轮车综合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城区范围内北至长安路(含)、南至运河北岸路(含)、东至东顺路(含)、西至广进路(含)。

二、整治车辆:本次整治的三轮车、四轮车是指以电能、燃油、混合等动力装置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三轮车,以及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等四轮车。重点严查无牌无证、乱停乱放、非法营运、闯红灯、逆向行驶、随意掉头、不按车道行驶、无照经营出租载客等违规违法行为。

三、对全区范围内三轮车、四轮车生产、改拼装企业、作坊进行全面清查,依法查封、关停、取缔无照生产、套牌生产的企业和作坊。对生产、销售拼装、改装及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三轮车、四轮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四、全面清查全区三轮车、四轮车销售网点,对于违规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以及拼装、改装、组装的三轮车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于销售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目录的四轮车的,依法进行有效整治。对于生产或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驾驶无牌无证车辆、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车道行驶、在道路上乱停乱放等违规违法行为,由交警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无照经营出租载客、占道经营、路沿石上乱停乱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对于七座以下乘用车非法营运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整治范围内其他车辆非法经营的,由交通、交警、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联合依法予以查处。

六、集中整治阶段(7月11日至9月30日):在城区范围内划定华兴路(古城西门至运河大道)、东顺路(文化路至运河北岸路)为三轮车、四轮车限行路段,限行时间为每日上午7:30至下午7:00。有牌有证的车辆在限行路段、时段内行驶的,不受限行政策限制。
对于查扣的车辆,实行集中管理。对首次查扣的无牌无证车辆,实行“首违不罚”,由各镇街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车主写出保证书或承诺书后,放行车辆并登记注册。对于再次被查扣的,依法分类处置:列入工信部《公告》目录的车辆,属于机动车的,依法予以罚款、扣分、拘留等处罚;未列入工信部《公告》目录的车辆,属于拼装机动车的,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以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七、广大市民要积极遵守本通告规定,自觉做到不购买未列入工信部《公告》目录的车辆,不乘坐无牌无证、非法营运的车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

八、对于已购买列入工信部《公告》目录的三轮车、四轮车的,请携带相关手续到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车辆登记上牌,驾驶人员须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九、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21年5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