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区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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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8-10
一、整治区域范围
二、整治时间
自2021年8月16日起开始实施,实行常态化长期整治。
三、整治重点
1、在禁停路段违法停放;机动车未按指定方向停放;未在停车泊车位或者超出、跨越泊位停放;占用人行道、盲道停放;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泊位内停放等违法停车行为。
2、中型以上载货汽车等大型车辆占用小型车辆泊位停放的行为。
四、整治措施
对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将采取告知、劝离、查处等措施;对阻碍通行或者拒绝驶离的,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违法停车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法律规定处罚。
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私划停车泊位或设置停车场。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挪作他用或长时间停放车辆(包括报废车辆)
2、广大市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积极的进行劝阻和举报。
3、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