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即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 全市行政区域内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作者: 来自: 时间:2022-01-29









即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


全市行政区域内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为落实《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全市公安机关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直接关系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提升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决不从事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活动。发现他人有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公安机关将对查实的举报线索当事人,依据《山东省群众举报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