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电(机)动三轮车、四轮车城区综合整治的通告 ​

作者: 来自: 时间:2022-05-30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提升我区城市形象,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彻底解决公众反映强烈的电(机)动三轮车、四轮车随意调头、乱停乱放、闯红灯、违法载客等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关于印发枣庄市低速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字〔2021〕42号)、《关于印发薛城区三轮车、四轮车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薛政发〔2020〕18号)、《关于印发薛城区进一步加强电(机)动三轮车、四轮车城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薛政办发〔2022〕11号)文件要求,薛城区决定依法开展电(机)动三轮车、四轮车城区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长白山路以西、光明路和黑龙江路以南、京沪铁路以东、郯薛路以北城区道路。
二、本通告所称的三轮车、四轮车主要指以电能、燃油、混合等动力装置驱动,上路行驶的三轮车、四轮车,包括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等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四轮代步车。
三、全区范围内严禁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或者擅自拼装改装的电(机)动三轮车、四轮车,违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驾驶电(机)动三轮车、四轮车从事非法营运,从事非法维修改装的网点,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五、驾驶电(机)动三轮车、四轮车驶入禁行区域、禁行道路的;不按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违法侵占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乱停乱放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薛城公安分局联合执法整治,依法查处。
六、辖区内禁止无牌无证三轮车、四轮车通行。依据《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未悬挂号牌上路行驶的,扣留车辆,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无证驾驶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对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属于拼装机动车的,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上述拼装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七、广大市民要积极遵守本通告规定,自觉做到不购买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的三轮车、四轮车,不乘坐无牌无证、非法营运的三轮车、四轮车,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
八、对于已购买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三轮车、四轮车车主,请携带相关手续,到交警部门办理车辆上牌手续,否则不得上路行驶且受到相应处罚。
九、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枣庄市薛城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