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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城的朋友请注意 | 关于加强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的通告

作者: 来自: 时间:2022-06-02



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薛城区城区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薛城公安分局联合开展违法停车治理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在薛城区主城区道路范围内,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由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薛城公安分局联合开展执法整治,采取劝离、拖曳、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等形式,并将违法停车信息录入公安交警系统,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对于违停车辆,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薛城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依法采集固定违法车辆信息,并可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机动车所有权人或者驾驶人在收到《违法停车告知单》的7个工作日后持《违法停车告知单》、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或者通过公安交管12123手机APP平台接受处理。

四、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商超等具备停车条件的,应当错时对外开放,为社会车辆停放提供方便。

六、首次违反规定停车,现场即时改正的,不予处罚,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严格管理路段除外。

七、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挖潜停车需求资源,在具备施划停车泊位条件的路段,全部施划停车泊位。

八、学校、建筑工地等单位应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学生车辆、老师自备车辆、工地劳务人员应当在其配建的停车场停放,停车泊位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及时改扩建,不得侵占道路公共通行空间。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枣庄市薛城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