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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城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加强本区电动自行车、 电动三轮车、摩托车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作者: 来自: 时间:2022-08-31


为进一步维护本区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广大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通告如下:

一、禁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

二、禁止摩托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不戴头盔上道路行驶;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不戴安全头盔上道路行驶。

三、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违法停放、违法临时停车。

四、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占用公交专用车道、应急车道。

五、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违法实线变道、违法强行变道、违法连续变道。

六、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载人,超员载人。

七、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无牌违法上道路行驶,使用过期的临时号牌或者假牌、套牌。

八、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九、禁止下列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机动车型上道路行驶:(一)超过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电动车;(二)超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三)电动三轮车。前款规定的车辆违法上道路行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有本通告第二条至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可以处批评教育、警告或者罚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电动车。

十一、违法行为人有违反道路通行相关规定情形的,且违法行为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十二、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驾驶人及其他交通参与者,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人民警察指挥。对于妨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查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查处信息,将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交通安全不容忽视,交通违法必须杜绝。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为了自身安全,家人幸福,务必守法驾驶,安全出行,文明出行。

特此通告


薛城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