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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摩托车及电动两轮车、三轮车、四轮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通告

作者: 来自: 时间:2022-09-14

关于加强摩托车及电动两轮车、三轮车、

四轮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通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积极推动我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摩托车包括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GB24155-2020)规定、以电动动力装置驱动的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和符合《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802-2019)规定、以燃油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三轮摩托车。

二、本通告所称“电动两轮车”包括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以及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的超标电动两轮车;

“电动三轮车”包括由电动动力装置驱动、用于载人或载货并依法登记挂牌的电动三轮摩托车以及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不符合依法登记挂牌条件,用于载人或载货的电动三轮车。残疾人因出行需要,驾乘符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技术标准》(GB12995-2006)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

“电动四轮车”指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不符合依法登记挂牌条件的电动四轮车。

三、禁止下列未列入国家工信部许可目录的车型上城区道路行驶:

(一)超过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电动车;

(二)超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

(三)电动三(四)轮车。

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四、符合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必须依法考取相应驾驶证;车辆必须依法登记、悬挂号牌、定期检验、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严禁酒后驾驶、逆向行驶、闯红灯、闯禁令、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载人、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驾驶改装改型车辆、驾驶人乘坐人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乱停乱放、非法安装遮阳伞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五、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登记挂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挪用、涂改、冒领或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

(二)应当保持车辆原貌,不得加装棚架装置、改装动力装置。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车;

(三)不得违法载人,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严禁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五)应当按信号灯指示通行。遇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严禁闯红灯、遇停止信号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转弯或掉头时不按规定通行。在无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应当避让直行的车辆、行人;

(六)利用人行横道通过路口时,应当避让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禁止在人行横道线范围内停留、骑行,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可以停留、骑行的除外。

(七)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八)驾乘人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六、鼓励广大摩托车和电动两轮车、三轮车驾驶员积极到交警大队考取相应机动车驾驶证(F证,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E证,准驾车型为普通两轮摩托车和F证准驾车型;D证,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和E证准驾车型),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七、外卖、快递、代驾等服务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本企业所属摩托车和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及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八、摩托车和电动两轮车、三轮车驾乘人员及其他交通参与者,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执勤劝导人员指挥,主动配合、停车接受检查,严禁冲关闯卡拒绝公安机关盘查、检查。

九、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整改、予以处罚,或者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对于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22年9月9日起施行。


市中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