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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这些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作者: 来自: 时间:2023-01-10



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枣庄高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划定枣庄高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光明路以北、枣曹路以南、永福北路以东、店韩路以西范围内枣庄高新区管辖区域。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枣庄高新区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服务机构;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旅游景区、商场、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三、下列时段内,枣庄高新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时段。

四、本通告自即日起施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8日




滕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安全事故及空气、噪音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滕州市行政区域内东至京台高速公路、西至鲁班大道、南至青啤大道、北至红荷大道范围内的区域。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服务机构;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旅游景区、商场、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三、下列时段内,本市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时段。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内,从事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对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燃放残留物,并消除安全隐患。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



薛城区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安全事故及空气、噪音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及场所

禁放区域:薛城区行政区域内东至店韩路、南至郯薛线、西至京沪铁路、北至枣曹线范围内的区域。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服务机构;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旅游景区、商场、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二、禁放时段

下列时段内,薛城区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时段。

三、其他要求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内,从事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对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2、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反馈,对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3、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燃放残留物,并消除安全隐患。

四、违法追究

违反以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薛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




市中区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及场所

本区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东至东环路,南至十里泉路、世纪大道,西至西昌北路、322省道,北至北安路、枣曹线范围内的区域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服务机构;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旅游景区、商场、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二、禁放时段

下列时段内,市中区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时段。

三、其他要求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内,从事婚庆、宴席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对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反馈,对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2.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3.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4.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四、违法追究

违反以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5日




关于台儿庄区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区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东至花莲路;南至日月潭路(包含运河街道办事处张庄社区、黄庄社区、陈庄社区);西至科创路;北至台北路。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立交桥、BRT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服务机构;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旅游景区、商场、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三、下列时段内,本区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时段。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