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野外违规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滕州市公安局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野外违规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决定依法严厉打击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违规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 日。
二、森林防火区。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
三、 依法严厉打击下列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违规用火违法犯罪行为: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森林防火期内,由于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市政府行政审批部门批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市自然资源局(林业主管部门)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违规用火且不听劝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销毁、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严惩。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滕州市公安局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