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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分夺秒,46万元保住了!

作者: 来自:公安部刑侦局公众号 时间:2024-09-09


“反诈知识我知道,我没被骗也不会被骗......”

“如果这些钱落入骗子手中,那一切都完了,谢谢你们,我干了傻事。”

截然相反的两句话竟出自同一人口中。
近日,滕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线索:有涉诈人员在某小区附近交接现金。
事态紧急,由于获取线索及时,民警立即换上便装赶至现场,分组秘密排查小区两个出入口附近人群。
晚一秒,群众可能倾家荡产;快一秒,被骗财产将失而复得。
就在这时,一名女子进入了民警的视野。该女子抱着黑色包裹,神情慌张、四处张望,不停地打着电话。不一会儿,一名男子骑车接近该女子,并准备从女子手中接走黑色包裹。民警迅速行动将该男子控制,包内的46万元现金被现场截获。
从发现目标到截获现金,仅用了8分钟的时间。

现场截获现金46万元

经了解,今年7月份,李女士在网上聊天过程中被他人诱导陷入了投资虚拟币的网络骗局。为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诈骗分子以多种理由,要求李女士现金交易。为隐藏身份,诈骗分子往往会选择他人帮忙作案,上文中被抓获的男子,则是帮助诈骗分子接收、转移诈骗资金的“工具人”。

目前,“工具人”男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惕诈骗新手法
不做电诈工具人

电诈“工具人”是一种比喻,是对帮助电诈团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人员的统称。在电诈犯罪链条中,电诈分子为完成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大肆收购、获取“两卡”和个人信息,发展“跑分”洗钱、推广引流等网络黑灰产,利用多种手段利诱蒙骗群众成为电诈“工具人”。

电信网络诈骗各环节都需要“工具人”,有供卡类、金融支付工具类、转移案款类、提供通信技术支持类等不同类型的“工具人”。下面就来为您一一介绍:

一、转移案款类




转移案款是指电信网络诈骗钱款进入银行账户以后,通过手机银行操作转出至其他银行卡或通过银行ATM机取现后存入其他银行卡的行为,简要概括为转账和取现。帮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案款可能会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金融支付类

金融支付工具是指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微信、支付宝等。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要求实名认证,因此,犯罪分子就会想方设法利用他人的微信、支付宝等用于收取、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案款。提供金融支付工具者可能会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三、供卡类

供卡指的是提供银行卡、手机卡,其中银行卡包括个人名下银行卡、公司名下对公账户。犯罪分子常以高额报酬为诱饵,诱骗有贷款需求的人或者资金紧张需要用钱的人,使用其银行卡帮助诈骗团伙刷流水或者转账。供卡者可能会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类

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指的是通过架设GOIP、多卡宝等虚拟拨号设备,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提供远程控制国内电话卡拨打电话、收发信息的技术支持。上述设备可以同时插入多张手机卡,通过手机软件远程控制手机号拨打电话。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可能会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五、伪装订单类

伪装订单是指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为洗白案款,在金店、花店、蛋糕店、烟酒店等进行大额消费套现,或通过“慢充平台”将真实的话费、电费等生活缴费充值订单与诈骗转账订单替换,致使不少人无意中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六、软件技术支持类

提供软件技术支持是指依靠专业知识为犯罪分子量身定制软件、搭建网站,或为解封微信、支付宝等账号提供帮助,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等提供软件技术支持。此行为可能会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七、推广引流类

推广引流是指帮助发布广告链接、二维码、涉诈网站等,帮助犯罪分子增加网络点击量、与受害者建立联系以便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可能会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