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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路段严管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 ​

作者: 来自: 时间:2022-05-30


重要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缓解道路交通拥堵,枣庄各)相继发出设置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严格管理路段的通告,详情如下: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开展车辆违法停放、违法占道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规范城市停车秩序,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容貌环境,优化城市发展空间,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结合滕州市实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开展车辆违法停放、违法占道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1.在禁停路段违法停放;机动车未在停车泊位内停放或超出、骑跨泊位停放;占用人行道、盲道停放;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内停放等违法停放行为;


2.占道修车、售车、洗车等违法占道行为;


3.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区域长期停放的无主车辆。


二、整治范围


红荷大道以南,春藤路以北,荆泉路以西,振兴路以东(含以上道路)以及高铁站区域。


三、整治时间


集中整治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6月30日,集中整治结束后长效管理。


四、整治措施


1.对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采取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查处等措施;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2.规范治理占道修车、售车、洗车等占道经营行为,对不听劝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对无主车辆依法拖移,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后,依照法定程序分类处置;


4.按照应划尽划、能划尽划原则不断加强城区停车位供给;加快推进智慧停车项目建设,不断提升城市停车秩序管理水平;


5.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追究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5月9日










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设置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

严格管理路段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安全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规定,决定自2022年5月26日起,将城区部分道路设置为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严格管理路段(简称“严管路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管路段范围


1、新兴中路(学院路至杏坛路路段)


2、新兴南路(荆河路至新兴南路景观桥路段)


3、通盛路(龙泉路至善国路路段)


4、河滨西路(府前路至荆河小区东门路段)


5、河滨东路(府前路至河滨南路路段)


6、文昌路(荆河路至永昌路路段)


7、文化路(北辛路至学院路路段)


8、杏坛路(善国路至大同路路段)


9、塔寺路(学院路至荆河路路段)


10、府前路(龙泉路至大同路路段)


11、大同路(大同桥至府前路路段)


12、大同北路(学院路至北辛路路段)


13、平行路(青啤大道至学院路路段)


14、振兴路(荆河路至盛源路路段)


15、泰和路(荆河路至盛源路路段)


16、荆河路(龙泉路至振兴路路段)


17、大润发超市区间路(荆河路至安乐街路段)


18、河滨北路(新兴南路景观桥至平行路路段)


19、荆泉路(至善路至永昌路路段)


二、严管时间范围

全天24小时。


三、严管措施


严管路段内(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车道及人行道)除停泊车位外,禁止机动车辆停放。在严管路段机动车违法停车的,执法部门将通过现场查纠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等方式,在提醒告知的同时依法予以抓拍取证、处罚、拖移。请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驾驶、规范停车,共同创造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环境。


特此通告。


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5月20日









薛城区关于开展城区车辆乱停乱放

等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停车秩序,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进展,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将联合在城区范围内开展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天山路以东,店韩路以西,黑龙江路(新城区)、光明路(老城区)以南,郯薛路以北的区域。


二、整治时间


2022年5月22日至6月22日,集中整治结束后长效管理。


三、整治重点


1、在禁停路段违法停放;机动车未按指定方向停放;未在停车泊车位或者超出、跨越泊位停放;占用人行道、盲道停放;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泊位内停放等违法停车行为。


2、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区域长期停放的无主车辆。


3、在城市辖区主要路口闯红灯、车辆逆行、乱穿马路、不按规定道路行驶、压实线变道等违章行为,机动车不主动礼让行人和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等行为。


四、整治措施


1、对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将采取告知、劝离、查处等措施;对阻碍通行或者拒绝驶离的,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违法停车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严格依法处罚。


2、对无主车辆依法拖移,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后,依照法律程序分类处置。


3、对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私划停车泊位或私自占用停车泊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4、对交通违法行为及违反电动自行车通行规定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5、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薛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5月22日
















市中区关于加强城区道路

车辆停放执法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市中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执法合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共市中区委、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市中委〔2016〕3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中公安分局联合开展违法停车治理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中区主城区范围内,路沿石以上至建筑物立面之间,由城管执法部门现场拍照采集违法停车证据,移交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审核认定后录入公安交警系统,依法处理;路沿石以下的道路内违法停车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二、对于违停车辆,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依法采集固定违法车辆信息,并可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机动车所有权人或者驾驶人在收到《违法停车告知单》的2个工作日后持《违法停车告知单》、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或者通过公安交管12123手机APP平台接受处理。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 

    枣庄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5月20日










峄城区关于开展城区车辆乱停乱放等

不文明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规范城市辖区内道路停车秩序,为市民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峄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将联合在城区范围内开展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206国道以东、S241临徐线以西、榴园立交桥以南、峄州路(含)、坛山东路(含)以南,南外环以北区域范围内的所有道路及榴园立交桥以北解放南路峄城路段、西昌南路峄城路段、鹭鸣路全段。


二、整治时间


自2022年5月16日起开始实施,实行常态化长期整治


三、整治重点


1、在禁停路段违法停放;机动车未按指定方向停放;未在停车泊车位或者超出、跨越泊位停放;占用人行道、盲道停放;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泊位内停放等违法停车行为。

2、中型以上载货汽车等大型车辆占用小型车辆泊位停放的行为。

3、在城市辖区主要路口闯红灯、车辆逆行、乱穿马路、不按规定道路行驶、压实线变道等违章行为,机动车不主动礼让行人和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等行为。


四、整治措施


对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将采取告知、劝离、查处等措施;对阻碍通行或者拒绝驶离的,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违法停车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法律规定处罚。


五、相关要求


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私划停车泊位或设置停车场。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挪作他用或长时间停放车辆(包括报废车辆)。

2、广大市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积极的进行劝阻和举报。

3、对交通违法行为及违反电动自行车通行规定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4、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峄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5月16日








台儿庄区关于开展城区车辆乱停乱放等

不文明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规范台儿庄区城市道路停车秩序,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将联合在城区范围内开展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广进路以东、东顺路以西、长安路以南、日月潭路以北


二、整治时间


自2022年5月20日起开始实施,实行常态化长期整治。


三、整治重点


1、在禁停路段违法停放;机动车未按指定方向停放;未在停车泊位或者超出、跨越泊位停放;占用人行道、盲道停放;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泊位内停放等违法停车行为。


2、中型以上载货汽车等大型车辆占用小型车辆泊位停放的行为。


3、在城市辖区主要路口闯红灯、车辆逆行、乱穿马路、不按规定道路行驶、压实线变道等违章行为,机动车不主动礼让行人和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等行为。


四、整治措施


对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将采取告知、劝离、查处等措施;对阻碍通行或者拒绝驶离的,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违法停车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法律规定处罚。


五、相关要求


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私划停车泊位或设置停车场。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挪作他用或长时间停放车辆(包括报废车辆)。


2、广大市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积极的进行劝阻和举报。


3、对交通违法行为及违反电动自行车通行规定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4、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枣庄市台儿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5月20日










枣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

关于设置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

严格管理路段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安全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规定,决定自2022年5月26日起,将城区部分道路确定为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严格管理路段(简称“严管路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管路段范围


泰山北路

(光明大道-大连路路段)

松江路

(德仁路-G518路段)

宁波路

(武夷山北路-复元五路路段)

祁连山路

(黑龙江路-国道518路段)

武夷山路

(宁波西路-光明大道路段)

湛江路

(长白山路-复元五路路段)

长白山路   

(光明大道-大连路路段)

光明大道

(德仁路-永福北路路段)

燕山北路

(光明大道-G518路段)

复元三路

(光明大道-大连路路段)


二、严管时间范围


全天24小时。


三、严管措施


严管路段内(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车道及人行道)除停泊车位外,禁止机动车辆停放。在严管路段机动车违法停车的,执法部门将通过现场查纠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等方式,在提醒告知的同时依法予以抓拍取证、处罚、拖移。请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驾驶、规范停车,共同创造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环境。


特此通告


枣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