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8月31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聚焦政策文件解读 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二场,解读《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人
孙中礼 市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王 颖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张亚振 市财政局税政科副科长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正式印发,自9月15日起开始施行。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一、制定背景
我市现行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要依据文件《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枣政发〔2003〕36号)已出台20年,文件的大部分规定已不符合当前国家、省非税收入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今年1月4日,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要求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出台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十六条,主要从资金用途、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减免规定、使用管理等方面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进行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资金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用于建筑区划红线以外城市道路、桥梁、环卫、绿化、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明确征收范围
本市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工程项目。城镇老旧小区等已建成项目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明确征收主体
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具体征收部门由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征收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组织代征。
(四)明确征收标准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190元/平方米,工业项目征收标准为48元/平方米。
(五)明确减免规定
符合减免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区(市)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市)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后予以减免。符合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予以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工程项目在附件中详细列举。
(六)明确使用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统一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收定支,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王颖:和原文件相比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整合归并配套费项目。新《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将原综合配套费和供热、供气、供水等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为配套费一个收费项目,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
二是简化征收流程。取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节收费,统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一次性征收,减少了缴费环节,给企业提供了更多便利。
三是规范征收主体。为调动区(市)积极性,结合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配套费征收由分级征管调整为属地征管,征收部门由各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是明确减免政策。对近年来国家、省出台的涉及配套费减免政策进行梳理,公布减免项目目录,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小学校舍和工业厂房等符合减免政策的工程项目,按程序认定后予以减免;同时明确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均无权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配套费。
孙中礼:原政策中供热、供气、供水配套费都有单项标准,对不需要配套集中供热、供水、供气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可以暂时不缴纳相应单项配套费,待需要时再按规定进行补缴。在新政策中,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对原配套费项目进行了整合归并,配套费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不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征收的配套费与工程项目是否使用供热、供气、供水无关,项目建设单位均需按规定征收标准缴纳。
张亚振:减免的工程项目共有十三项,其中免征的有十一项、减半征收的有两项。
一、 属于免征的项目有: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二)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三)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
(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
(六)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建设3层以上厂房的,3层(含3层)以上的部分;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
(七)社会投资主体建设多层工业标准厂房第三层及以上免征;
(八)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 (含幼儿园) 的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
(九)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十)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十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二、属于减半征收的项目有:
(一)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
(二)社会投资主体建设多层工业标准第二层厂房。
国家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申请方式: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向区(市)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市)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后予以减免。
孙中礼:为减轻企业资金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除了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实施减免以外,《办法》明确了以下政策:一是考虑我市实际,征收标准在十二年未提高的情况下,继续保持不变。二是调整了配套费计征基数,明确工程项目地下部分不予征收。三是为支持镇域经济发展,推动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对小城镇的工程项目不纳入征收范围。四是为工业项目单独设置较低的征收标准48元/平方米,只有正常标准的1/4, 对我市部分工业企业已缴配套费项目按新政策进行测算,下降幅度约在50%左右,减轻了工业企业的缴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