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禁毒行动

四人大量购买罂粟壳解嘴馋,没承想“吃”到的是官司 ​

作者: 来自:中国禁毒 时间:2024-10-14
明知罂粟壳属于毒品原植物种子,张某奇等四人仍大量收购,用于食品调味和泡酒。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奇等人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并分别予以刑罚。
生活中,有些人没有认识到罂粟壳是一种毒品,或者明知其为毒品却不认为其存在严重危害。“少吃一点能有什么危害”“罂粟壳能‘治病止痛’‘提味增香’”,不少人对罂粟壳毒性有这样那样的错误认识,这导致罂粟壳出现在了不少人家的厨房里,甚至更有一些不法商家将其用于餐饮领域。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奇、刘某安、张某通、佟某亮四人就颇为典型。他们明知罂粟壳是毒品原植物种子,是生产毒性更高的毒品的原料,但贪图其“美味”,从盛某某处大量收购,用于食品调味和泡酒。案发后,经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送检样品为罂粟科罂粟属的种子,送检种子未灭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奇等四人非法买卖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人刘某安具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对其均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奇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张某通处罚金一万元;佟某亮处罚金一万元;刘某安处罚金二万元。
另据了解,出售罂粟壳的盛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招远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二万元。
法官介绍,我国刑法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
本案中,涉案罂粟壳中存在大量未灭活罂粟种子,且其中一名被告人曾在花盆中试种成功。这表明,即便是罂粟的种子,只要未经灭活,就有可能被用于非法种植,从而产生新的毒品原植物,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具有繁殖能力,可能成为毒品的来源,因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私自买卖等行为。
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罂粟壳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生物碱,服用含有罂粟成分的食品会有健康风险,具体表现为食用过后会产生“整晚睡不着”“吃完就跟昏迷一样”的情况,甚至还会产生依赖。有研究显示,长期使用含有罂粟壳或其提取物的汤料,会造成人的注意力和记忆力功能衰退,严重时可能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损害,甚至导致死亡。并且,误食含有罂粟壳的食品会造成毒检阳性,从而造成“被吸毒”的后果。广大群众应增强防毒、拒毒的意识,不买卖、不食用含罂粟壳的食品,在外就餐后如果感到身体或意识有明显异样,应及时向食药局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共同营造健康、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同时,商家应该认识到罂粟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国家禁止在食品制作过程中添加的物质。商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罂粟,或者明知情况而进行销售,根据具体情况,视情节之轻重,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按照刑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商家要深刻认识罂粟壳的危害性,强化经营者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守法意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