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乡村振兴”
“领取国家扶贫基金”
以为自己是“幸运”的一员
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
近日,薛城公安分局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指导下,打掉4个跨省跑分洗钱的团伙,抓获15名犯罪嫌疑人。
9月6日,薛城公安分局接市公安局反诈中心线索,“一女子在薛城区某银行大额取现,所取现金全部为电信诈骗案件被骗资金”。接到线索后,薛城公安分局立即组织警力,迅速将逃至外市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抓获。经审讯,一个以“乡村振兴”为幌子,以拨付“扶贫款”却需要资金流水包装为由头,引诱他人充当电诈“工具人”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首先该团伙以蝇头小利为诱饵,谎称“政府要下发扶贫资金”引起卡主的关注。然后该团伙以所谓的“流水过低,资金无法提现”等为由,要求卡主对银行卡进行“流水包装”:卡主使用本人银行卡收取大量涉诈资金,并去柜台取现后返还给团伙成员。在这过程中,卡主就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提供了帮助,沦为了电诈“工具人”。
▲查扣的部分涉案资金
全力阻断诈骗资金转移,守护群众“钱袋子”!随着案件进展,专案组锁定了4个由外省流窜至我市的跑分洗钱“车队”团伙。仅用4天时间,专案组就将这4个团伙全部打掉,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查扣涉案资金67万余元,作案手机18部,涉案银行卡8张,带破电诈类案件20余起,涉案资金500余万元。
电诈“工具人”是一种比喻,是对帮助电诈团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人员的统称。在电诈犯罪链条中,电诈分子为完成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大肆收购、获取“两卡”和个人信息,发展“跑分”洗钱、推广引流等网络黑灰产,利用多种手段利诱蒙骗群众成为电诈“工具人”。电信网络诈骗各环节都需要“工具人”,有供卡类、金融支付工具类、转移案款类、提供通信技术支持类等不同类型的“工具人”。下面就来为您一一介绍:转移案款是指电信网络诈骗钱款进入银行账户以后,通过手机银行操作转出至其他银行卡或通过银行ATM机取现后存入其他银行卡的行为,简要概括为转账和取现。帮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案款可能会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金融支付工具是指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微信、支付宝等。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要求实名认证,因此,犯罪分子就会想方设法利用他人的微信、支付宝等用于收取、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案款。提供金融支付工具者可能会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供卡指的是提供银行卡、手机卡,其中银行卡包括个人名下银行卡、公司名下对公账户。犯罪分子常以高额报酬为诱饵,诱骗有贷款需求的人或者资金紧张需要用钱的人,使用其银行卡帮助诈骗团伙刷流水或者转账。供卡者可能会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指的是通过架设GOIP、多卡宝等虚拟拨号设备,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提供远程控制国内电话卡拨打电话、收发信息的技术支持。上述设备可以同时插入多张手机卡,通过手机软件远程控制手机号拨打电话。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可能会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伪装订单是指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为洗白案款,在金店、花店、蛋糕店、烟酒店等进行大额消费套现,或通过“慢充平台”将真实的话费、电费等生活缴费充值订单与诈骗转账订单替换,致使不少人无意中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提供软件技术支持是指依靠专业知识为犯罪分子量身定制软件、搭建网站,或为解封微信、支付宝等账号提供帮助,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等提供软件技术支持。此行为可能会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推广引流是指帮助发布广告链接、二维码、涉诈网站等,帮助犯罪分子增加网络点击量、与受害者建立联系以便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可能会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