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 出重拳!峄城公安严厉打击涉“两卡”违法犯罪
为深入贯彻落实打击治理
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
峄城公安全面加强
源头治理管控
开展打击涉“两卡”
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今年以来
共抓获嫌疑人12名
以实际行动破案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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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POLICE

近日,坛山派出所抓获一名非法出租电话卡的嫌疑人。
经查,2月12日,孙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自己使用的电话卡被用于为电信网络诈骗引流的前提下,仍将该电话卡出租给电信网络诈骗人员使用,并按照对方要求对外拨打诈骗电话21次。
目前,孙某某已被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二
POLICE

近日,榴园派出所联合刑警大队,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嫌疑人杨某抓获。
经查,2月4日,犯罪嫌疑人杨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转入其银行卡的资金可能涉嫌帮助为电信诈骗人员提供资金支付的情况下,仍将该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该银行卡为电信诈骗人员提供资金支付80余万元。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联通、移动、电信、广电四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以及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使用率很高的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一、银行卡
二、电话卡
电话卡可被用来拨打诈骗电话或群发诈骗短信,身在境外的犯罪分子还会利用GOIP设备,远程操控境内手机拨出诈骗电话,这种电话一般不会被标记为境外电话,具有极强的迷惑性。

一、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处罚
构成“帮信罪”,“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金融通信惩戒
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买卖银行(卡)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至个人征信,3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网上支付类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开立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