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地名管理办法》颁布,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0月26日上午,《枣庄市地名管理办法》颁布新闻发布会举行。记者了解到,《枣庄市地名管理办法》于2023年9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枣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恒、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力、市司法局局长孙守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房伟、市民政局副局长邱洪刚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磊主持发布会。
孙恒主要从立法的必要性、出台《办法》的重大意义、《条例》的主要内容等三个方面介绍了《枣庄市地名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立法的必要性
地名作为一种社会基本公共信息,与社会管理、经济发展、对外交往、城镇化建设、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一座城市整体形象和精神风貌的综合体现。地名管理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和开展社会服务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枣庄市高度重视地名管理工作,先后组织开展了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规范城市道路命名及路名牌设置等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地名命名和使用不规范,地名标志设置、更换滞后,部门协作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给人民群众出行交往造成了不便,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
制定出台《办法》的重大意义
出台《办法》进一步理顺了地名管理体制。倡导全社会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符合我国新发展阶段对地名管理工作的要求。地名类型繁多,数量庞大,尤其是行政区划、道路、住宅区等地名,群众日常使用频繁,社会关注度较高,对地名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地名管理工作涉及民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众多部门,需要根据新时代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实现科学、高效、协调管理。《办法》明确了民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对相关部门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如何协调、配合进行了明确安排。进一步完善了地名的行政管理体制,规范了地名命名、更名管理,明确了地名审批条件和程序,强化了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这些规定有利于规范地名审批,加快地名信息的传播,提供更好的地名公共服务。
出台《办法》有利于推进社会治理精准化,方便群众生产生活。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本市新的住宅小区、道路和自然人文景观等不断增加,地名公共服务的标准不断提高,地名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办法》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地名命名规则、程序和地名标志设置等内容,使新设施、新建筑物、新社区等命名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对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全面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科学化、法治化、精准化、现代化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
出台《办法》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地名是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地名文化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地名命名、更名过程中,融入了当地的社会观念、地理特征、语言习惯等,让大家能够了解到历史上的自然、文化现象。优秀传统地名蕴藏了宝贵、丰富的文化内涵,属于民族文化遗产,应当大力传承和弘扬。实践中一些具有历史文化内涵的地名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在城市建设中逐渐消失,不利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历史文脉;还有一些“大、洋、怪、重”名称,会对文化认同、社区认同产生不良影响。针对这些问题,《办法》规定了加强历史地名保护的具体措施,细化了地名命名的禁止性规定,进一步推进地名命名体现本地特色和历史文化特色,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条例》的主要内容
鉴于已经有上位法的规定,《办法》采取“小快灵”立法模式,不分章节,共 10 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明确地名的类型和组成。以列举的方式,分八项规定了地名的不同种类,将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城镇公园、城镇广场、自然保护地、道路和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专业设施等名称纳入地名管理范围,明确了政府部门进行地名管理的边界。
细化地名的命名、更名规则。根据上位法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细化了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规定,规范了地名的含义、用字、读音、拼写,列举了禁止使用情形。要求地名要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真实反映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或者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地名,以地名命名的
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等名称与所在地的名称一致,地名应当凸显枣庄特色文化等等。
规范地名的命名、更名程序。针对工作实际中各类地名命名、更名程序不明确、不具体,擅自命名、更名等问题,明确了地名命名、更名的报批程序。新建城市道路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已建成尚未命名或者需要更名的城市道路,由城市管理等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政府批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由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城镇广场名称,由城市管理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确定。
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城市道路地名标志由区(市)民政部门负责,镇、村地名标志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他地名标志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名标志的维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4大亮点!《枣庄市地名管理办法》体现本地特色
发布会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力主要介绍了该法规的主要特色和亮点。
李力介绍说,为了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优化地名环境,更好地传承保护本市的地名文化,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枣庄实际,在《枣庄市地名管理办法》中设计了一些适合枣庄现实情况的特色法律制度。
一是规定地名命名要体现枣庄特色文化。目前居民区、大型建筑等地名中存在一些“大、洋、怪、重”地名,不符合党和国家倡导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也脱离了乡土本色和历史,不利于枣庄特色地名文化的传承发展,妨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所以,《办法》规定:地名要体现枣庄的自然、历史、人文、城市特色,凸显始祖文化、城邦文化、运河文化、工业文化、红色文化等枣庄特色文化。住宅区、楼宇不得使用刻意夸大、崇洋媚外、怪异难懂的名称。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统一名称和用字。同时,针对一路多名、多路一名的问题,办法规定等级相同且走向一致的连续道路,以同一名称命名,跨区(市)的同一条道路,一般使用同一名称。本市建成区内的城市道路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这些规定为政府地名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按照统一管理标准审核地名提供了清晰的依据,便于统一管理标准,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地名环境。
二是管理程序明确具体、科学规范。法律意义上的地名类型繁多,数量庞大,涉及多个审批部门,为了进一步理顺政府地名管理体制,实现科学、高效、协调管理。《办法》从精简流程、便于操作的角度出发,在第五条中细化了地名的命名、更名程序,明确了不同地名命名、更名的申请主体和审批主体。尤其是对常用的城市道路名称,按照新建、已建成尚未命名或者需要更名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规定。这些规定将进一步优化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三是设立道路名称备选库。为了促进道路命名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有效发挥地名文化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办法规定了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枣庄市城市道路名称备选库,公开征集到的道路名称,经专家论证、综合评估后纳入备选库。备选库实行智能、动态管理,提供名称接收、审核、选取以及规划用名临时锁定等服务。城市道路命名、更名时,应当从备选库中选取使用名称。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编制道路交通等规划时,应当从备选库中选取名称作为道路规划名称。这些规定将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地名公共服务,使地名命名、更名过程成为汇聚社会各界智慧、凝聚共识的过程,防止命名、更名随意化。
四是强化对优秀传统地名文化的保护。优秀传统地名文化属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融入了社会价值、文化取向和文化内涵,在城镇化过程中,应当大力赓续文化传统,保护、弘扬优秀传统地名文化。为此,办法第八条对如何做好地名文化的宣传、研究、传承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民政等部门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进行普查,并做好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制定保护名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应当采取挂牌、立碑、恢复使用、限制更名等措施加以保护利用。
《枣庄市地名管理办法》颁布,同时将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发布会上,市司法局局长孙守春对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普法和执法工作情况作了介绍。
孙守春介绍说,高度重视,全面做好《办法(草案)》的审查论证工作。
《枣庄市地名管理办法》是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个立法项目,备受关注,市司法局高度重视《办法(草案)》的起草和审查工作。一是提前参与起草。将审查关口前移,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民政局共同组织联合修改8次,共同前往滕州市、山亭区等地进行调研,详细了解地名命名更名、文化保护、标志设置等情况,吸收基层意见建议。二是做好审查论证。5月下旬,市民政局将《办法(草案)》提交市司法局审查后,市司法局及时组织法律顾问、企业代表等进行研究论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4次论证修改,确保内容合法合规,体例前后统一,高质高效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三是积极配合审议。《办法(草案)》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报市人大常委会后,市司法局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民政局同心协力、密切配合,通过积极主动参与审议及修改论证等各项立法工作,实现全程参与,圆满完成立法任务。
主动作为,积极做好《办法》的普法和执法监督工作。
《办法》施行后,市司法局将立足本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办法》的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工作。一是广泛开展《办法》学习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市司法局将督促各有关部门开展《办法》的宣传培训。同时,还将依托“法治枣庄”“枣庄司法行政”新媒体、枣庄法治网、枣庄市司法局官方网站等网络平台进行宣传,为《办法》实施营造良好氛围。二是持续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于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局将持续组织开展清理活动,发现与《办法》规定不符的规范性文件,将指导相关部门及时启动修改或废止程序,推进“立改废释并举”,切实维护法治统一。三是加强《办法》实施监督。市司法局将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以多种形式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对有关部门执法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各行政执法单位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证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办法(草案)》历经24次联合修改,市人大努力把“小快灵”立成“小精致”
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房伟介绍了立法过程中的相关具体工作。
房伟介绍说,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立法工作努力的方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立法工作中始终坚守为民初心,着力以新的有效制度供给破解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让改革发展红利和法治红利惠及人民群众。这部法规虽然是“小快灵”,但是民生无小事,我们本着小法不小、小法大立的原则开展了法规的制定工作,切实做到程序一步不少、功夫一点不减,拿出精益求精的精神和绣花的功夫,努力把“小快灵”立成“小精致”。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按照“小法大立”的思路,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全方位、全过程跟进。会同市民政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围绕地名管理的突出问题,开展《枣庄市地名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对立法中涉及的部门职责、命名程序等有争议的事项,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先后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个部门召开了3次立法协调会,加快了立法进度,形成了整体合力。
在市民政局起草阶段,市民政局成立起草小组,抽调精干力量,认真做好了起草工作。法工委指导市民政局详细梳理了地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赴滕州、山亭开展立法调研,多次征求各区(市)和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组织开展了 8 次联合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送审稿)》。
在市政府审查修改阶段,市司法局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邀请法律顾问、法治监督员、企业代表等开展论证修改,对《办法(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2023 年 6 月 16 日,市政府第 20 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办法(草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阶段,6月29 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一审审议。会后,法工委将《办法(草案)》发向市直有关部门、区(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并在《枣庄日报》、枣庄人大网、立法民意直通车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7月底,法制委、法工委赴薛城区、峄城区开展了立法调研,深入征集基层部门、一线执法人员、法律顾问、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8月初,孙恒副主任带领法制委、法工委、民政局、司法局负责同志赴大同、包头等地学习先进经验做法。8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邀请立法咨询专家进一步提出修改意见。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组织开展了3 次立法调研、1次专家论证、24次联合修改。9 月1日,枣庄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该《办法》,9月27 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了该《办法》。至此,《办法》的制定工作圆满完成。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制定出台《枣庄市地名管理办法》仅仅是开始,抓好地名管理工作的关键,在于实施好这部法规。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将组织好法规的学习宣传,尽快开展城市道路名称备选库的建设工作,制定出台配套措施,抓好法规的贯彻实施。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持续关注《办法》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并配合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好执法检查活动,促进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让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枣庄市民政局:五大举措,助推《办法》贯彻实施
发布会上,市民政局副局长邱洪刚对推动《办法》的贯彻实施,将采取的措施作介绍。
邱洪刚介绍说,法规的生命在于执行。下一步,市民政局将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积极推动《枣庄市地名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一是加强学习宣传,营造学法知法用法氛围。组织开展集中培训,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地名管理的原则、范围、内容、规范程序以及地名文化保护等要求,切实增强依法履职能力。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围绕《办法》的宣贯开展学习研讨,结合各自实际,落实管理服务责任。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公益广告等多种媒介和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集市等途径开展宣传,强化全社会使用标准地名、爱护地名标志、保护地名文化的法治意识。
二是完善配套措施,形成地名管理长效机制。提请市政府出台地名管理相关配套文件,细化完善促进地名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的长效工作机制。同时按照“统一监督管理、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明晰各级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避免出现多头管理、都管都不管的情况,形成工作合力。
三是丰富地名内涵,建立城市道路名称备选库。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地名委员会审核、社会公示等程序,将热爱地名研究、了解地名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悉枣庄人文地理历史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充实进枣庄市地名专家库。本着坚持继承传统与创新发展相统一,充分挖掘并发挥地名的社会服务和文化赓续功能的原则,建设城市道路名称备选库。通过发布公告、社会征集、集中论证等方法,征集体现枣庄自然、历史、人文和城市特色,凸显始祖文化、城邦文化、运河文化、工业文化、红色文化等枣庄特色文化的地名,经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后择优纳入备选库。对备选库实行智能管理,提供名称接收、审核、选取、规划用名临时锁定等服务。城市道路名称备选库的建立,将从源头上解决道路重名问题,进一步提升道路命名体系科学化水平。
四是规范地名使用,优化地名公共服务。规范重点领域地名使用。规范地名标志、报刊、公文、证件等重点领域的地名使用,形成对全社会的示范导向。规范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规范使用汉语拼音拼写地名,清理整治拼写乱象。加强地名标志管理。规范地名标志内容、文字、拼写,健全巡检制度,加强质量监管和更新维护。将地名标志与城乡建设同步推进,扩大地名标志覆盖面,完善地名标志导向体系。
五是保护地名文化,提升枣庄城市品位。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将其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持续开展地名文化遗产认定,分级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完善本市地名文化遗产价值认定体系。强化地名文化保护措施。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合理采用严格限制更名、挂牌、立碑、派生使用等方式加以保护。加大地名文化宣传力度。深耕鲁南人文沃土,挖掘地名文化资源,加强地名文化品牌建设,创新地名文化传播形式,并注重发挥不同领域社会力量的资源和优势,共同讲好枣庄地名故事。
总之,市民政局将以《办法》施行为契机,担当担责,积极作为,努力推进本市地名管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为枣庄现代化强市建设贡献民政力量。